学校章程
手脑并用,学做合一

成都工业学院章程

成都工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于2012年在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的全日制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院前身创办于1913年,是辛亥革命后四川省举办的第一所实业学校1949年后,先后由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管理,1987年重新划归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

学院秉承“实业兴国”的建校宗旨、弘扬“艰苦奋斗”的办学精神、坚持“卓越创新”的价值追求、倡导“敬业乐群”的人文情怀,以质量和特色为立校之本,立足成都、服务四川、面向西部、辐射全国,依托行业优势,以培养具有现代职业素养、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基层应用工程技术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应用型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BBO,必博娱乐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成都工业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du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 2号,现有郫都校区(地址:成都市郫都区中信大道二段1号)、花牌坊校区(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大丰校区(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蓉北路3442号)、宜宾校区(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路三段9号)四个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 学院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学院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

(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

(四)支持学院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层次、结构、方案、模式。根据专业特点设置特殊招生条件。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拔学生,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三)根据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学位设置和授予工作,培养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

(四)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编选教材,探索并构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颁发学位和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设立学术合作组织,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七)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并决定收入分配。向校外有关杰出人士授予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荣誉称号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和经费,依法自主处置学院的科技成果及资产,建立、经营、发展校办产业。开展筹资活动,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途径筹集办学经费

(九)依法保护并使用名、维护学院声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六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技术支持、输送建设人才

(七)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地方性、应用、开放办学定位,“根植地方、魂在应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办学思路

十二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

十三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

十四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与社会其他单位联合办学等适应社会需要的多种形式教育。

第十 学院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情况,协调发展工学、管理学、理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其他学科学院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教学实验设备、实习实训基地等,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工业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十九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BBO,必博娱乐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

(六)学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三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中层管理人员,由学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二级学院(系、部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二级学院(系、部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可以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院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院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院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院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院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院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院领导岗位。

学院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系、部)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院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学院建设、发展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院组织与治理结构

二十七 学院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二十八 学院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十九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变更、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其中党委职能部门由党委常委会或党委议决定;行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由院长提议,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党委讨论决定。

三十 院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代表学院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一 院长办公会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授权的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授权的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干部;

(五)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 凡与学院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四 学院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三十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其相关工作职责由执行委员会承担。执行委员会负责人由学院工会负责人担任。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院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工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三十八 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十九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一)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二)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修订《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会章程》;听取、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成都工业学院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开展提案工作,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参与学院治理;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四十 学院实行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部)是学院教学及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在学院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承担起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四十一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二级学院(系、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十二 二级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

(二)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十三 二级学院(系、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及相关规定负责对本二级院(系、部)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四十四 二级学院(系、部)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组织教职工参与二级学院(系、部)民主监督和管理、行使民主权力。二级教代会对本二级学院(系、部)的发展规划、事业经费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行使审议或监督权。

四十五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 学院学位授予基本规则和办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实施条例暂行办法》执行。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可由暂时负责学院行政工作的学院领导或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院领导名章代替签发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等应由院长签发和履行的职责,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四十七 学院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内涵发展,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加强实践教学资源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推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四十八 学院主动对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区域产业发展,按照重点建设、重点扶持、重点培育的思路,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群。

四十九 学院以解决行业企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应用技术研究、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为落脚点,建设面向应用的科研平台,构建应用型科技创新体系。

五十 学科建设是学院发展的基础。学院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学院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十一 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五十二 学院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利用转化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大力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五十三 学院开展同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五十四 学院以校办产业为平台,发挥学科优势,创新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五十五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凡需表决的事项,同意票达到与会委员的2/3方为表决通过。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和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事项

(二)负责决定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决定学术评价、学术道德规范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三)负责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评定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负责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重大教学和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和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五)学术委员会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十六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研究决策机构,负责依法审定学位制度规定、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学位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对二级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拟授位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授予情况,开展学位授予相关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席1-3人,由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五十七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需要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

六十 学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六十一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及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工作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二 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觉践行和弘扬厚德、博学、敬业、爱生的教风

(三)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积极为学院发展建言献策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三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十四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六十五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六十七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十八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 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核查、初审,将正式受理的事项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单位)。教职工对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七十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七十一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学术交流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在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它社会资助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具备相关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提出申辩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提出申诉或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八)按照学院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

(九)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艺术素质,保持身心健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十二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爱国主义情怀,珍爱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努力学习践行和弘扬勤奋、敏思、励志、笃行的学风完成规定学业

)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学术规范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实验、实习、实训仪器设备和文体、劳动设施

)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十三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职业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七十四 学院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七十五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或组织者的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有关协议。

七十六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十七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七十八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七十九 学院学生联合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学院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学院学生联合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八十 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休转复退学等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八十二 学院办学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八十三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适度发展校办产业,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院依据《成都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八十四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核算、资金等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和效益

八十五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强化绩效,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八十六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产业等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活动以及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院财产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八十八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院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政府、学院、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八十九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其宗旨是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以及促进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其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市教育局。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要求组织成立理事会,严格按照章程议事规则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捐赠。

第九章 信息公开

九十条 学院实行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遵循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利用多种形式公布学院有关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九十一条 学院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学院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九十二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获取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后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学院标识

九十三 学院的校训“手脑并用 学做合一”。

九十四 学院的校风“严谨、朴实、勤奋、创新”。

九十五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由图形和文字构成的双圆套圆形徽标。徽标中心图案由向内伸展且掌心有一只眼睛的右手掌、向两侧展开的双翅、地球、麦穗、“工”字和学院建校年份构成。外环上方是学院的中文校名,下方是学院校名的英文全称。

校徽图案中的“工”字体现学院工科特色;“手”、“眼”代表“手脑并用、学做合一”;双翅寓意“双手万能”;“麦穗”、“地球”彰显胸怀世界而又脚踏实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理念。

学院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红底金色字徽章,学生佩戴白底红色字徽章。

九十六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6日。校庆日所在周为校庆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院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常委会审核,党委全会审定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一百 内其他规章制度与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百零一 学院党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一百零二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一百零三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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